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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38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經營者完成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之建設,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審驗。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審驗前,應自行進行網路測試並作成紀綠,其測試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第一項技術審驗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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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監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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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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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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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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