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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之名冊、契約容量及辦理查核與管理所需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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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