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 第3條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經常契約容量。 三、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指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計算。 四、義務裝置容量:指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 五、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系統及電能管理系統等,其設備規格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儲能設備所儲存之電能,係供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使用,包含參與公用售電業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儲能需量反應相關方案之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生效二年後,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範圍,其後每二年定期檢討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委託法人或團…第12條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委託法人或團…第4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百分之十計算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5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較中央主管機關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者,…第6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通知義務裝置容量或第五條第一項通知新增義務裝置…第7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履行義務,於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扣減其義務裝置容量:一、於三年…第8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但已完成義務履行…第9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因設備毀損致無法於期限內達成義務裝置容量者…第10條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未維持已履行之義務裝置容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限期改善或按…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對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進行查核,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並應提供相關文件或必要之協助,…第12條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第13條依本辦法應繳納之代金,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經通知限期繳…第14條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