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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履行義務,於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扣減其義務裝置容量: 一、於三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扣減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於四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扣減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之百分之十。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本辦法施行日前,已於其用電場所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該設備之裝置容量得扣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並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前項規定者,須檢具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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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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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