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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9條

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周圍具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備。 四、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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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