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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0條

一般廢棄物採破碎、分選及壓縮處理者,其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二、具備防止噪音、臭味及污水處理之設備或措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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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