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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6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6條
一般廢棄物採堆肥處理者,各項設施除應符合
第十九條
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防止地表水流入醱酵及腐熟之設備或措施。 二、施用農地之堆肥,除高速堆肥外,醱酵過程中,醱酵堆中心溫度應維持在攝氏四十五度至七十度間及最少七天維持攝氏五十度以上,並符合肥料管理法之規定。 三、堆肥供作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時,應防止造成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並得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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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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