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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1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1條
糞尿中間處理設施除應符合
第十九條
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生物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消化處理、上澄液再處理、污泥處理及消毒之設備。 二、採氧化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氧化處理及上澄液再處理之設備。 三、採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加藥、固液分離、中和、分離液處理及污泥處理之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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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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