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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第11條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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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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