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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 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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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