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 第6條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 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新臺幣十二元計之。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前項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