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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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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