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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行為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 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層 (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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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