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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統,如委外清 除、處理、應檢附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教、清理項目、能力,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 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之機構代為清除 、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 規劃焚化爐、掩埋場或其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 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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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