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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開發單位應調查、計算開發產生之廢棄土之數量與規劃可行之棄土地點, 並預測、分析運輸廢棄土作業引起之環境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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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