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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開發行為屬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查明行經地區之地下管線、地 下舊河道、地下溝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經河川、河床下方,並應查明行 經地區河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構造物之分布及穩定程度,且分析開發行為 可能產生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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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