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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 第16條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6條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燃油系統應符合消防及環境保護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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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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