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第13條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3條
供自行使用者於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欲繼續取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依
第四條
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自下水道系統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水量每日平均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供自行使用作為再生水使用者(…
第3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者之申請案,其申請之先後順序,以該管主管機關收受再生水使用計畫書之…
第4條
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之證…
第5條
下水道系統工程設施有改建、修建或必要之變更時,供自行使用者應配合停止取水及變更其取水構造物與…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
第7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
第8條
供自行使用者如有變更前條許可之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內容之需要,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
第9條
供自行使用者應於取水構造物完工後,檢具竣工報告及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前項…
第10條
前條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該管主管機關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限期改正;供自行使用者應於期限內…
第11條
供自行使用者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或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
第12條
供自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使用許可:一、…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
看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