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第6條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審查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審查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