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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供自行使用者如有變更前條許可之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內容之需要,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者,應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 取用水量增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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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