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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 第19條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不動產估價之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之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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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
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第16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
第17條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18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
第18-1條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
第18-2條
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二、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
第20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
← 第18-2條
看 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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