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第104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4條

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AI 白話解釋
← 第103條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第10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