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第106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6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5條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第10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