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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受託機構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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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