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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30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0條
第 三 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 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人公證同意書。 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之書面文件予受託機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並將聲明異議之文件予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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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6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
「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31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委託人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
第32條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受…
第33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三、…
第34條
受託機構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
第34-1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
第35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
第36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
← 第29條
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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