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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 第 二 節 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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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第63條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

「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的其他條文

第47條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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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