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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7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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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