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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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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第4條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置組長…第5條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第8條本會主任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議,協調相關機關推動本會掌理事項。第9條本會設調查一組、調查二組及行政組。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第11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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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