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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本條例
第六條
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二、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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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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