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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12條

局長秉承理事會決議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局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局長提請理事會指定副局長一人代理,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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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