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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條例
› 第2條
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2條
本局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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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經財政部核准,得在國內外設分支機構。
第4條
本局之業務如左:一、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國內外採購業務。二、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
第5條
前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業務,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分別撥定基金,以獨立會計處理之。
第6條
本局設理事會,由財政部指派理事九人組織之,任期三年,每年改派三分之一。
第7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會主席。
第8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二、內部單位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
第9條
本局置監事三人,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充任之,任期一年。並由財政部指定其…
第10條
監事之職權如左: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三、違…
第11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置副局長二人至四人,由局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均報財政部…
第12條
局長秉承理事會決議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局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局長提請理事會指定副局長一…
第13條
本局每年營業所得純益,應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第14條
本局經營業務所發生呆帳之核銷,由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核定額度,授權理事會辦理。
第15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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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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