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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保險安全準備金的管理與運用,確保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穩定,透過委員會的運作達成有效監督與審議保險安全準備金相關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2-3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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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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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安全準備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調整安全準備提撥率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安全準備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安全準備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安全準備之監督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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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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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於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提案單位或業務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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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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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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