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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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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