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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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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