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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0條

復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復健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復健病人治療登記、安排及協調事項。 三、各項復健治療作業事項。 四、復健病人治療之統計及療效分析事項。 五、復健器材用品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謢事項。 六、其他有關復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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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