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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11條

行政組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電之收發、繕印、校對、編譯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設備及一般物品採購、營繕及報銷事項。 四、人事管理事項。 五、員工保險及代辦退休人員保險事項。 六、一般事務管理及財產管理事項。 七、出納事項。 八、藥品器材採購事項。 九、醫療費用申報事項。 十、電腦機房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一、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科、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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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