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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9條

護理科之職掌如下: 一、護理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護理人員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三、醫療器材之處理、消毒及供應事項。 四、居家照護業務事項。 五、醫療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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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