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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聯合門診中心得設下列各科、組: 一、保健科。 二、藥劑科。 三、檢驗科。 四、放射線科。 五、護理科。 六、復健科。 七、行政組。 八、會計組。 九、安全衛生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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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