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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5條

保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服務項目之規劃事項。 二、診療室之規劃及調整事項。 三、應診醫師之聘請及聯繫事項。 四、就診掛號、批價及病歷資料管理事項。 五、病人轉診、轉檢事項。 六、門診手術之安排及聯繫事項。 七、門診病人急症處理及服務事項。 八、預防保健事項。 九、特殊個案就醫輔導及安排事項。 十、醫療諮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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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