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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6條

藥劑科之職掌如下: 一、藥劑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藥品品項之研議事項。 三、藥品之製劑事項。 四、處方藥品之調劑及核發事項。 五、耗用藥品數量之登記事項。 六、藥品及製劑原料之請購、驗收及保管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劑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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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