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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第7條

檢驗科之職掌如下: 一、檢驗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生化檢驗事項。 三、血清免疫檢驗事項。 四、微生物檢驗事項。 五、血液檢驗事項。 六、一般檢驗事項。 七、心電圖檢查事項。 八、檢驗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九、其他有關臨床醫學檢驗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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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