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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總經理綜理本局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 。經理、副經理、襄理、主任、副主任、組長、科長、課長等各級主管人 員各就主管事務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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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第2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3條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一、台北分局: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第4條本局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分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課辦事。必要時在法定科、課數…第6條研究員、專門委員、一等專員、秘書、一等稽核、高級分析師、二等專員、三等專員、分析師、四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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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