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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 床與保險著有貢獻之醫藥專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並指定總召 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一次。 審查委員會委員,健保局得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前項規定資 格之人選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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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