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8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之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由審查委員會提報健 保局遴聘具下列資格人員擔任,並各指定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 一、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 二、五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 三、五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 約情形。 審查委員會得擬定審查醫事人員提報原則,經健保局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人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員額,得視審查業務量、保險醫服 務機構及科別需要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