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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地區審查分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一般醫療服務案件。 二、審查一般事前審查案件。 三、審查第一款及前款之申復案件。 四、支援審查小組任務或其他地區審查分組審查案件。 五、研提審查規範意見。 六、其他經審查委員會交付之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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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