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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條

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其保管、撥領、發售、登記、信託公示、掛失止付、核銷、債款之經收報解、本息基金之調撥與償付及經理費之核給等事宜,除其公債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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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