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 第6條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由投標人出價競購;照面額十足發行時,依票面所載金額發售。 前項標售分為競標與非競標。競標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競價方式發售;非競標依競標時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發售。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第2條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其保管、撥領、發售、登記、信託公示、掛失止付、核銷、債款之經收報解、本息…第3條本公債之經理,依法以中央銀行為經理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售、配售或代售者,為中央公債…第4條經理中央公債之會計處理程序及帳表格式,應依中央公債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其帳表簿冊,除登記形式…第5條中央公債發行之經理費及還本付息之手續費,依各該公債條例之規定,分別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第7條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第7-1條本公債發行後得再增額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條件、到期日均與原公債相同。第8條財政部應於每期公債發行前,洽會中央銀行,並將發行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第9條本公債之標售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第10條(刪除)
← 第5條看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