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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條

經理中央公債之會計處理程序及帳表格式,應依中央公債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其帳表簿冊,除登記形式公債所使用者外,由中央銀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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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