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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7條

承轉行付訖之本息票,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其收到所轄各經辦行送銷之付訖本息票及其送銷報告表,於清點無誤後,即在回單聯上蓋章簽收,於每月終了時彙總整理,至每六個月終了時,即將應行核銷本息票一併彙總,逐包簽封(封面上註明其債名、期次、面額、張數、金額),於一個月內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經稽核單位查核後函送中央銀行,並以副聯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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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