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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8條

中央銀行收到各承轉行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應與各承轉行所送還本付息月報核對無訛後,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總清單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承轉行抽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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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